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稅費

965月民法修法時,刪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專屬性,讓繼承人或債權人得代為向另一方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債權人可說相當有利,若操作得宜,可節省不少規稅費。

舉例來說,甲乙為夫妻,甲死亡時遺有較多之財產,配偶乙之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將甲名下一筆土地過戶至乙,除了可以減少繼承人應納之遺產稅之外,依財政部函釋乙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亦免徵,惟事後乙再行出售該土地或債權人拍賣該土地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係自甲取得土地時之原地價起算。

若死亡人為乙,生存配偶甲名下財產較多,乙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時乙之遺產增加,相當應納之遺產稅亦增加,惟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函釋,在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得申請不課徵,地價維持甲取得土地時之原地價,但連件辦理繼承登記後,地價則應改定為乙死亡時之地價,大幅減少繼承人再出售或債務人拍賣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